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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布政使有多大职权,相当于现在什么官职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17 00:57:25    

明朝布政使有多大职权

明朝官制,初承元朝,在地方省级行政机构,设立“行中书省。”元朝“行中书省,”亦简称“行省。”元朝,中央最高行政机关为“中书省。”在全国地方上设立十一个“行中书省,”另划河北、山东、山西为“腹里。”似有些如今直辖市和明代南北二京为“两直隶”之意。“行中书省”管辖路、府、州、县的行政。长官称丞相、平章政事,下有右丞、左丞、参知政事等官各二人。

“中书省,”为中央行政机构。“行中书省,”为地方省级行政机构。多一字,而意不同。地方省级机构的行中书省,亦简称“行省。”明朝基本承袭元朝官制,一直到洪武九年,即1376年,废“行中书省,”改设承宣布政使司,为地方省级最高行政机构。承宣布政使司,亦简称布政使司或布政司。最高行政长官为左、右布政使,佐官有左、右参政,左、右参议。元朝尚右,明太祖反其道而行之,尚左。左布政使为布政司一把手,右布政使为第二把手,参政、参议相应亦同。左、右布政使,由于是朝廷直任直派“正省级”官员,所以可称为民间所言的“封疆大吏。”但参政、参议由于为佐官,似是不能如此称呼。布政使,俗称藩台、藩司,尊称藩宪、方伯。布政使官阶一般力从二品,而参政、参议一般分别为三品、四品官。当时明朝有十三个布政使司,计有二十六个“封疆大吏。”若加上“两直隶,”应共有三十个“封疆大吏。”

布政使掌一省民政、财政等行政事务,府、州、县官亦属之管理。顾名思义,承宣布政使,即承接上级指派任务,宣传贵彻,督促落实,布政于民。而事实亦基本如此。布政使主要职责应有五大事项内容:一是承宣政令。承接上级指派政务,贯彻各府、州、县执行,督促落实。再是管理属官。布政使管理府、州、县官,按时发放俸禄,考核政绩,督察政事。三是掌控民政财赋。管理民众民事,负责征收赋税钱粮;负责财政收支,民政料理;统计全省各府、州户籍、税役、民数、田数等民事。四是主管教育考试事宜,如三年一举之乡试。乡试亦即省试。五是有关情况上报,同时,对朝廷负责。

当时在明朝,设立“三司,”分掌民政、财政和司法、军事。按察使司掌司法,都指挥使司掌军事,实际此两司外事务,一般皆由布政使司掌管,为一省最高行政机构。“三司”并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洪武九年,一直到宣德年间。延续五十余年。布政使作为中央直辖官,大权在握,与按察使司长官按察使为本省最高行政司法长官。宣德年间中期以后,为加强统治力量,逐渐专置“巡抚”“总督”等官,巡行天下,督理政事。在宣德、正统年间,应实际为“试验”阶段,大多为临时设置,或为某项要事专设,事成则走,尚无较大影响布政使权力。

明朝中期,应是在景泰年间后,“督、抚”应为常设,位在布政使之上。布政使逐渐丧失一省最高行政长官之位之权,仅管一省民政、财赋,权力渐轻。所以,明朝布政使,在明朝中期之前之任和中期之后之任,有较大区别,似非相同份量,应亦非一个等量级,权力大小不尽相同。明朝布政使,作为“封疆大吏,”存在于历史,存在记忆里。即使在明朝中期后,掌一省民事与财赋等,亦是位高权重,为了不得的人物。承宣布政使,应是承接上意,宣传贯彻,布政于民,为己使命之意之职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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