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签证是一种临时工作签证,具体分为L-1A和L-1B。两种签证适用于管理职位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在跨国企业的美国公司和海国内公司之间调动。
L-1A是给跨国高管或者经理人设置的工作签证,需要满足两个关键词“跨国”和“高管/经理人”。对于这两个关键词,移民局有着非常严格的定义。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关键词,才有把握成功获批,今天这篇文章,中创侨智带您了解L1签证
L1-A签证条件
L-1A申请涉及到国内公司和美国公司,L-1A申请人。L-1A申请的递交者是美国公司。其中,国内公司派往美国公司的L1雇员是L-1A申请的申请人。
国内公司,美国公司,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是否满足申请L-1A的条件,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全面考量:
国内公司和美国公司要有合格的跨国公司关联关系
L1申请人要有一年全职的国内高管/经理人经历
L1申请人要赴美担任高管或经理人职务
此外,对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美国新设公司而言,美国公司还必须要有经营场地。这一点并不因为疫情而改变。
一个成功的L-1A申请,以上几个条件缺一不可
什么是合格的跨国关联公司关系?
虽然递交L-1A的是美国公司,但是申请中必然涉及一个国内公司,且该国内公司和美国公司之间要有合格的关联公司关系。
L-1A定义下的“关联”公司包括:母子公司关系以及姐妹公司关系。姐妹公司包括由同一个母公司控股、由同一个个人控股,或者由一群个人按相似的比例控股的公司。
“关联”公司的关系是否符合申请条件,需要专业的律师帮您把关。关联公司并不仅限于母子公司关系,也不仅限于直属的公司关系。
L-1A对于美国企业的形式要求是比较宽松的,允许包括INC形式的公司、也包括LLC形式的企业,甚至还包括合伙、信托、基金等。
派遣的L-1A申请人需要在提交申请前的三年中,有至少一年在国内关联公司担任全职高管/经理人的经历.
申请人不仅需要担任国内公司高管或经理人,还需要入境美国后,在美国公司也担任高管或经理人职位。根据移民局的定义,L-1A雇员需要在任期体现高管或经理能力能为美国公司服务。
申请L-1A的美国公司可以是已经投入运营的公司,派遣管理人员赴美工作,也适用于刚刚成立的美国新公司,在递交申请的时候,美国新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已经租下或买下合适的办公场地。
L-1A的有效时间
如果想申请L-1A,有满足上面申请L签证四个条件的材料就可以着手准备了。这里需要分别讨论的是,美国公司在申请时的运营情况,是一个成熟的已经运作超过一年的公司,还是新成立的公司,这将直接影响L-1A申请人初次申请的时长。
美国新设公司的概念在这里既包括新近注资成立,运营不满一年的美国公司,也包括已经申请营业执照很久,但是并没有真正投入运营满一年的公司。
美国新设公司需要向移民局提供商业计划书,展示在接下来的运营当中,美国公司的企业业务发展走向、企业构架、雇佣计划、预计盈利等规划。
L-1A批准后,雇员进入美国新设公司的合格员工将被允许最多停留一年。
这一年至关重要,因为只有尽可能地落实商业计划书上的规划,向移民局证明新设的美国公司在未来的一年中是有可能创造一个符合要求的L1经理人岗位的,才能在接下来延期两年的申请中获得批准。
如果是已经运营中的美国公司,则需要递交税务、工资、公司运营等相关材料证明美国公司业务和运营状况。合格的员工的L-1A申请第一次获批时间最长可达三年。
对于所有L-1A员工,L-1A的延期申请为两年一续,直到该员工达到七年的最长期限。
七年到期后,L-1A的申请人需离开美国至少一年以上,才能重新申请L1签证。
L-1A申请流程
L1没有申请递交窗口的限制,全年可以递交。
基本申请流程可以分为:
1.了解申请人国内工作职务、时长、职责,分析美国公司和国内公司的关联是否符合申请要求。
2.沟通商业计划书(美国新设公司)。
3.在中创侨智指导下准备申请材料。
4.准备表格申请信。
5.申请人审阅我司准备的上述文件并签字。
6.中美双方分别准备其他的申请材料提交给我司审核。
7.国内律师收到签字文件,并准备好申请包裹。
8.递交移民局,批准后收到I797批准函。
9.L-1A申请人凭批准函前往美领馆面签入境;或身在美国要求转身份的申请人,自动转成L-1A身份
申请人在申请时如果已经入境美国,或者已经着手美国公司建立等相关事务
L-1A签证适用人群
那谁可以申请这类签证呢?是否只有海国内公司法人、股东才能考虑这类签证呢?如何鉴定雇员国内的高管经历是否符合申请呢?
在美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下,没有“法人代表”这个概念,更不会将其标注在营业执照上。如上所说,L-1A申请人在国内公司是高管,将在美国公司担任高管或经理人职务,那么就符合L-1A的职位要求。
同样,L-1A关注的是“高管”与否,而非股东与否。L-1A的申请既不需要是国内公司的股东,也不需要是美国公司的股东。符合L-1A要求的申请人可以完全不占公司的任何股份,只要符合高管或经理人要求即可。而担任公司股东的申请人,如果没有证明自己同时是高管,即担任行政管理职务,是不符合L-1A的要求的。当然,如果L-1A申请人既是股东也是高管,这也是可以的。
L-1A申请人最基本的特点是具有管理职能。既然要显示管理职能,那么移民局考察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到底这个岗位在管谁。请注意,我们这里特地要强调的是“管谁”,而不是单纯地管了多少人。比如,管理4个客服接线员恐怕无法满足L1的要求,但是管理4个软件工程师则是有可能的。所以,数量并不起到完全的决定作用,而是要进一步探究职位的内容和性质是什么。
移民局会通过具体工作职责考量申请人国内职务的管理属性,经理人的工作职责必须满足定义的四要素“管理能力”:
1)管理组织或部门、细分、职能或组件
2)监督和控制其他监督,专业或管理人员的工作,或管理组织、部门或细分部门的基本职能
3)有权雇用和解雇或推荐这些人事行动和其他人,或者,如果他或她不直接监督他人,则有权在组织层次结构中担任高级职务或与所管理的职能有关
4)对员工有权从事的活动或职能的日常运作行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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